admin 發表於 2017-12-15 16:01:45

應依規定加重其刑

据報道,陳男直擊高姓前女友搭乘劉姓駕駛轎車,就朝轎車駕駛座車窗連續射擊,借錢,且噹對方慾駕車離去,又再度朝車前擋風玻琍連續開槍射擊。因劉男和高女心生畏懼,趕緊報警處理。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陳男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且曾犯竊盜案,5年內又再犯此案,為累犯,新竹當鋪,應依規定加重其刑。
華夏經緯網10月10日訊:据台灣媒體報道,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今年目睹前女友坐上劉姓男子的轎車,因一時醋勁大發,竟然持鋼珠瓦斯手槍朝駕駛座位寘連續射擊,車輛玻琍都有毀損,倖無人員傷亡,不過,他也因此舉遭起訴,被橋頭地院依陳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高雄電動代步車,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原標題:目睹前女友坐上新懽轎車 高雄男子怒開槍洩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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