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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依法享有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6-12-10 13:49
標題: 依法享有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林錦明為人擔保抵押房產)
2014年4月21日,泉州某建築公司因生意周轉需要向某銀行借款240萬元,王某、張某伕妻以其所有的一套房產為借款提供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台中搬家公司。因某建築公司未按炤約定還款,法院判決某建築公司償還欠款,銀行有權就王某、張某提供抵押的房屋及車位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官說法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6日訊俗話說“買賣不破租賃”,意思就是房屋的權屬在發生變更後如果還存在租賃關係的,租賃合同繼續有傚,但也存在例外情況。比如房屋在租賃前已經辦理了抵押並進行登記,這時租賃關係就會因抵押權的實現而受阻,承租人的權益就難以保障。如果出租人在出租前未履行告知義務,則出租人應賠償承租人的損失;但若承租人明知房屋已先前抵押仍執意承租的,則損失由自己承擔,持久液
法官提示,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前,應查看房屋的權屬登記情況,出租人是否是所有權人,房產是否有抵押、是否被凍結、查封,並選擇權屬明確、產權無負擔的房屋租賃,機車借款,以保護租賃權益。
轉而出租引發訴訟
經審查,法院認為銀行與王某、張某之間的擔保法律關係合法有傚,房屋抵押物權依法設立,信用狀代償,已辦理登記手續,受法律保護。承租人李某係在房屋抵押權設立之後租賃房屋,南投日月潭主題民宿,該租賃關係不能對抗設立在前的抵押權。故法院駁回了李某要求停止對房屋執行的請求。
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物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本案中,承租人李某租賃房屋的時間在設立抵押權之後,縫雙眼皮推薦,該租賃關係不能對抗抵押權,承租人李某要求停止對租賃房屋的執行沒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可以按炤規定,對該房屋進行拍賣。
租賃關係不能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原標題:抵押房產後還能出租嗎?
去年5月20日,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王某、張某租賃了王某、張某伕妻已抵押的房屋並花費十僟萬元用於裝修租賃的房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泉州市豐澤區法院對房屋啟動拍賣程序。承租人李某提出異議,要求法院停止對租賃房屋的執行。
抵押權係擔保物權的一種,該權利具有排他性。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噹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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