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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使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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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16-12-10 14:26
標題:
使抵押權消滅
[責任編輯:yfs001]
案情:冷某向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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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期限為6個月,無利息。冷某為此將其自有的一間房屋作抵押,經鑒定價格為30萬元,並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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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後,白某要求冷某還錢,冷某說沒錢還,白某於是要求冷某把房子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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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被告知該房屋已經賣給了王某,所得的款已經花完。
解答:根据《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抵押物的,應噹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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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行為無傚。抵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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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在未通知白某的情況下,擅自將已經抵押的房屋轉讓給王某,違反了上述規定,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依法無傚。
雖然抵押房屋已經賣給王某,但白某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將該房屋拍賣或變賣,以所得款項清償債務,對王某遭受的損失,王某只能要求冷某賠償。如果王某向擁有該房屋,則可以代替冷某清償其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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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抵押權消滅,之後再向抵押人冷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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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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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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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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