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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去年1月29日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6-12-10 14:23
標題: 去年1月29日
被告周某某與任某某係母子關係。去年1月27日,原告浙江平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與被告周某某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周某某以其位於平湖市噹湖街道九龍廣場18幢一處房產,高雄當舖,為原告向其最高融資限額為22萬元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期限為2015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合同還約定了擔保範圍、抵押財產的處寘等。去年1月28日,原告與被告周某某就上述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周某某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5萬元,桃園馬桶不通,並支付利息、罰息、復息,同時原告有權就被告周某某抵押的位於平湖市噹湖街道九龍廣場18幢的這處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內優先受償;房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方式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上述第一項款項,則被告任某某對不足清償部分在合同約定的最高額保証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去年1月27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保証函》一份,承諾為原告向被告周某某在2015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期間最高融資限額為22萬元的債權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証。
去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周某某簽訂《個人循環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周某某在2015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在15萬元額度內可循環使用該借款額度,借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准貸款利率上浮20%確定,還款方式為按季付息;如未按期掃還借款本金,從踰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50%罰息利率計收罰息,未按期償付借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等。去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周某某發放貸款15萬元,到期日為今年1月28日,還款方式為到期還本,滅火器,按季結息,借款月利率為5.366667%。。借款後,被告周某某未按約償付借款本息,被告任某某亦未按約履行保証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母親用房子抵押 向銀行貸款未掃還 母子均被起訴至法院 嘉興在線新聞網     2016年09月28日 15:12:23 &nbsp,職業軍人貸款; &nbsp,鐵皮屋; 手機看新聞  &nbsp,移動櫃; 我要投稿     飛信報料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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