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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恢118号
广州滨江大厦有限公司:
本院实行申请实行人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与被实行人广州滨江大厦有限公司、朱国辉、吴光丰、思豪地产有限公司(C-HO LAND DEVEL OPMENT LTD)瑪卡保健食品,借债合同纠缠一案,因你司降低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婚宴,定,向你司通知书记送达本院(2018)粤01执恢118号实行裁定书,本院查封了被实行人广州滨江大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2-6号“新世纪广场”首层的房产防蟎產品推薦紐頓貓飼料,,。因被实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90号判决必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实行人广州滨江大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2-6号“新世纪广场”首层的房产以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通除腳臭產品,知书记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书记。
二0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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